寫好遺囑還是有爭議?生前贈與也要列入遺產?一文看懂遺產繼承糾紛

案例、
爸爸媽媽在生前最後的幾年跟大哥住在一起,並有立下遺囑將死後剩餘的遺產交由家中三個小孩平分。但是沒有住在一起的人就會懷疑說:我知道當初爸爸存款有 xxx,現在只剩下 ooo 一定是大哥在爸爸生前把存款都領走了!大哥解釋領的錢有些是生活開銷的補助,有部分是結婚時爸爸送的賀禮。兩邊立場各自表述、僵持不下,最後只好委託律師進入訴訟程序。

本該相互扶持的一家人,卻因為遺產糾紛鬧上法院,甚至因此撕裂手足之間的情感,最後老死不相往來。類似上述的案例,時有耳聞,那麼要怎麼才能避免父母往生後的遺產紛爭呢?當你捲入風波時又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呢?

首先要知道哪些資產會被認定為遺產?

一、生前有價財產

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不動產、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例如:存款、現金、土地、房屋、黃金、股票、股權、債權、信託權益…等

二、生前特種贈與

依民法第 1173 條規定,繼承人因結婚、分居或營業之理由,從被繼承人獲得財產之贈與須歸扣,但毋須返還、也毋須計入遺產稅。也就是因為前述原因獲贈的財產會被視為提前繼承,須併入遺產分配計算內,扣除生前特種贈與後再做繼承,若生前特種贈與大於繼承金額,則毋須返還,但不得再受遺產分配。

三、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:死亡前兩年內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財產之贈與者

被繼承人離世前兩年無論基於何種原因所為之贈與,將會一併納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,此規定主要是避免死前脫產讓債主無法追討。

除以上三項遺產認列的規範外,還需要特別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,遺產稅未繳清前,不得分割遺產、交付遺贈、或是辦理轉移登記。在分配爭議、沒協調好的情況下,也可由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先行申報遺產稅,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後再進行分配。若遺產中有不動產之物件,需要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,才能開始進行分割。但不動產較難明確分割,如果因此一直沒人辦理繼承的話,依照民法第1185條規定,於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後,若有剩餘將歸國庫所有。

到底誰擁有繼承權呢?

一、沒有遺囑的情況下

依民法第 1138 條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: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

應繼分( 法院認定之遺產繼承人應繼承比例 ),依民法第 1144 條有明確的繼承規定,其繼承順序為下列:

  1. 配偶跟被繼承人之子女一起繼承時,按人數均分。例如:配偶和兩子女共同繼承,那就是每人繼承1/3。
    2. 配偶跟被繼承人之父母一起繼承時,配偶為1/2,父母雙方加起來為1/2。
    3. 配偶跟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一起繼承時,配偶為1/2,其它兄弟姊妹加起來為1/2。
    4. 配偶跟被繼承人之祖父母一起繼承時,配偶為2/3,祖父母加起來1/3。
    5. 若繼承人死亡時沒有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。

二、有遺囑的情況下

依民法第 1187 條和第 1225 條規定,雖依照遺囑分配,但比例上也不能侵害到每位繼承人之特留分權益。

特留分( 法院認定之遺產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比例 ),依民法第 1223 條有明確的特留分規定,如下列:

  1. 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1/2。
    2. 子女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1/2。
    3. 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1/2。
    4.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1/3。
    5. 祖父母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1/3。

有沒有甚麼狀況會喪失繼承權呢?

子孫若是不孝敬長輩,難道還要因為法律的特留分規定分配遺產嗎?其實在民法 1145 條有明確規定喪失繼承權的狀況。

一、絕對失權

依民法第 1145 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有謀害被繼承人或是其他繼承人致死的意圖,雖然沒導致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死亡,但因證據明確而被判刑的這種狀況,將直接喪失繼承權,而且不會因為受害者的寬恕而恢復繼承權。

二、相對失權

民法第 1145 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中規定,以詐欺、脅迫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湮滅妨害繼承之遺囑,使被繼承人的遺囑違背本人心意,或是讓遺囑不能執行等行為,則為相對失權。但若被繼承人事後寬恕,便可恢復遺產繼承權。

三、表示失權

民法第 1145 條第1項第5款中規定,若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則為表示失權。如果有虐待事實,但是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不得繼承的話,仍然保有遺產繼承權。

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了,還有甚麼遺產糾紛呢?

一、遺囑無效

有不少人誤以為只要生前有預立好遺囑,後續就不會有爭議。不過遺囑的設立若沒合乎法定要件及步驟,就會被判定無效。另外遺囑內容是否出於被繼承人的意願?遺產分配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最低繼承的特留分比例?
只要遺囑的敘述方式不對、見證人資格不符合、或者是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內容互相有牴觸、分配比例沒有依法律規定都會被法院判定遺囑無效。

二、遺產範圍認知落差

另一個常見爭議是繼承人們各自對遺產的認知有所不同。例如本文一開始的案例,其他兄弟認定爸爸的資產被大哥私自挪用,而大哥覺得他一人獨力撫養爸媽,生活開銷、醫藥保健品都需要支出,且爸媽看到他辛苦的付出,所以有額外贈與部分資產,希望減緩養家壓力,根本沒有私自挪用之說。

前述有說特種贈與在法律實務上是會被視為提前繼承,要列入遺產總合內再進行分配,所以贈與的名義就非常重要。另外父母因生病、失能需要長期照顧時,到底照顧者的付出要怎麼用金錢衡量?怎麼分配才會公平?這就會導致繼承人們認知上的落差,進而到爭產訴訟了!

三、不動產難以分割

遺產中若有不動產的物件,在分配上相對於一般資產困難許多。舉例來說,一間房子留給三兄弟,每人各有1/3的持有權,有人想保留房子繼續住,有人覺得用不到想賣掉,如果賣給自己的家人要用多少錢賣呢?就算以鄰近的實價登錄去判定,但屋況也會導致價格上的落差,難有統一的標準。另外的情況是,剛好三間房子留給三兄弟一人一間,長輩以為分配剛好沒有爭議了,可是若真的計較起來,不同地區、不同樓層、不同屋況價值都不一樣,要怎麼分配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呢?

如何做才能防止遺產糾紛呢?

一、依法預設遺囑

可以依下列 5 種預設遺囑的方式執行,下列所述的見證人皆不能由直系血親及其配偶擔任。

1.自書遺囑: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,載明年、月、日,並加上親筆簽名,若有任何塗改也要再次簽名。

2.公證遺囑: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,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,再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載明年、月、日,再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。遺囑人若因身體狀況無法簽名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則可用指印替代。但公證遺囑要注意的是,公證費用是依遺產數額決定,若遺產數額越高,公證費用就會越高。

3.密封遺囑:遺囑人親筆書寫內容並簽名後,將遺囑密封並在密封處簽名。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向其陳述為自己之遺囑,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載明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的陳述,再由公證人、遺囑人、見證人三方一同簽名。

4.代筆遺囑:指定3位以上的見證人,由其中1位代筆撰寫,遺囑人口述內容後,由代筆人撰寫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並載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的姓名,由全部的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。

5.口授遺囑:通常用於生命危急或特殊狀況,因此若遺囑人在立完口授遺囑後,還有其他方式可訂定遺囑的話,那原來的口授遺囑會依民法第 1196 條款,於三個月後失效。口授遺囑可分為筆記口授錄音口授

  • 筆記口授: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,口述遺囑內容,由見證人中的1人筆記下來,並載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  • 錄音口授: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,口述遺囑內容、遺囑人姓名、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確認該遺囑之確實,並口述全體見證人之姓名予以錄音,該錄音帶要當場密封,於封口處載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於封口處簽名。

二、生前做好資產規劃配置

生前資產規劃若配置的好,除了節稅之外,也能避免遺產糾紛、或是避免因提前分配資產給子孫,導致年老後被不肖子女遺棄,無法安養天年。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透過信託管理、保險配置、及早做部分的財產移轉和調度,提前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劃,讓遺產變成給予後代的禮物。

結論

若有遇到遺產糾紛的情況下,建議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。因為通常這類案例牽涉的層面很廣,不僅僅是遺產繼承法律的相關權利條款而已。可能涵蓋監護權爭取、土地法、遺產及贈與稅法,若資產龐大或許還牽涉到不同國家的資產及當地法規,甚至還要有跟金融機構、國稅局交涉的實務經驗。若是律師經驗不夠豐富,容易忽略實務上的通常訴訟結果、做出錯誤判斷,導致耗費好幾年的時間打無謂的官司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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